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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透露出哪些信息?


编辑:2023-12-25 10:00:0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对现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供有关单位参阅并提出意见建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样,是衡量环境空气质量和标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治*的核心标准文件之一。
目前《恶臭排污标准》仍在使用93年实行的标准,《大气综合排污标准》使用的是96年颁布的标准文件,即使是《质量标准》开始实施至2022也已过去十年,因此修订新的执行标准以匹配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求迫在眉睫。

关于这次《恶臭排污标准》的修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修改点呢?

从摘要中可以知道,这次征求意见稿修改的点主要为四部分,包括:

1、取消标准分级;

2、收严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3、调整排气筒*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4、更新监测要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细节也得到了补充和细化。


一、主题内容部分
有关主题内容部分,在93版《标准》中“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而新版文件中将内容概括合并到了“适用范围”中,“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除了就污染物的浓度和限值进行规定以外,还新增了监测和监控要求,内容相对老版要更加宽泛。
“适用范围”部分中,新版文件“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尽管涵盖范围没有本质变化,但就表述而言相比老版文件要更加准确。
对于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新版《标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对象和对应标准明确后能够避免更多的职权纠纷。
在93版《标准》中没有对“厂界”进行名词术语的定义,标准执行时只能沿用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8)中的定义:
厂界是由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与建筑的边界。
而在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使用“周界”代替“厂界”并给出了明确的术语定义: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界的边界通常应该依据法定手段确定边界,若无则按目前的实际占地边界。”分别明确了有无法律文书确权的情况,能够更好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减少误读误用。
二、取消分级
新规取消了厂界三级分类标准。相对于以往根据不同类型空气区域确定排放标准,再对应限定各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的做法,新规中直接给出确切的统一的各控制项目周界排放浓度限值,这样大大简化了监管和污染治理设备设计的工作量,不过某种程度上是收紧了恶臭污染物在排放浓度上的标准。其中三甲胺的周界浓度限值与老版标准的一级厂界排放标准一致,二甲二硫新标准介于一级与二级(新扩改建)之间,臭气浓度同此前二级(新扩改建)浓度标准值相同,其余项控制项目新浓度限值皆低于一级标准值。且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的排放速率方面,由原来的7到10个排气筒高度及相应排放量级,改为所有控制项目统一3个排气筒高度及对应排放量,其中7个控制项目(除二硫化碳)的15m排气筒高度对应*高允许排放速率,相较此前标准均成倍下降,为3~10倍。
值得一提的是,臭气浓度则直接从六级排气筒高度精简成统一一级标准,为≥15m,且速率限值相较之前大大降低(从2000~60000缩减为1000)。可见未来的空气环境质量要求不仅要从排放速率上下功夫,更会着重关注排放总量和瞬时浓度问题,技术发展也正在朝绿色减排的方向大跨步前进。
除此之外关于排气筒高度介于排放限值标准表两个高度之间时应该通过何种手段计算*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问题,因排气筒高度压缩到了3级(臭气浓度为1级),在实际工程中遭遇排气筒高度无法准确找到对应的排放标准的概率大大增加,新规也给出了新的界定方法——内插法。相较此前的四舍五入法计算排气筒高度,内插法有明确的*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公式(详见新规文件附录),且计算结果与工程当地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区间内*大值及*小值、排气筒高度区间内*大值及*小值对应排放速率均有相关性,计算方法更准确更科学且更加符合项目实际。
三、新增监测相关内容
*后是监测部分,新版标准中不仅给定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监测方案制定和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中需要参考的管理办法文件,分别为《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还明确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关于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的设计、建设、维护责任。
在恶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上,93版标准对九种控制项目规定了相应的测定方法,但是方法来源均为GB/T 146**系列文件。
在新版文件中,就不同的控制项目进行了“环境空气和废气”、“环境空气”、“空气质量”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不同类型的区分,
并给出了对应不同的检测方法(详见新规文件),而且在原有GB/T 146**系列文件基础上引入了HJ ***系列文件作为测定标准依据,使得各组分的监测方法更加细化丰富。

四、写在*后

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市政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单位释放的及各工业行业排放的废气臭气总量、占比不断上升,人们对空气质量和呼吸生活品质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各行各业的工作时间安排和排污时段分布也大相径庭,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复杂化也使得确权、计量统计、标准化等相关事务变得愈发重要,因此各类对空气质量起指导规范作用的标准文件也必须在制定上更加科学且贴近社会实际,在法律上更加明确细分,在*上更加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

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透露出哪些信息?


编辑:2023-12-25 10:00:0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对现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供有关单位参阅并提出意见建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样,是衡量环境空气质量和标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治*的核心标准文件之一。
目前《恶臭排污标准》仍在使用93年实行的标准,《大气综合排污标准》使用的是96年颁布的标准文件,即使是《质量标准》开始实施至2022也已过去十年,因此修订新的执行标准以匹配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求迫在眉睫。

关于这次《恶臭排污标准》的修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修改点呢?

从摘要中可以知道,这次征求意见稿修改的点主要为四部分,包括:

1、取消标准分级;

2、收严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3、调整排气筒*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4、更新监测要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细节也得到了补充和细化。


一、主题内容部分
有关主题内容部分,在93版《标准》中“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而新版文件中将内容概括合并到了“适用范围”中,“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除了就污染物的浓度和限值进行规定以外,还新增了监测和监控要求,内容相对老版要更加宽泛。
“适用范围”部分中,新版文件“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尽管涵盖范围没有本质变化,但就表述而言相比老版文件要更加准确。
对于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新版《标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对象和对应标准明确后能够避免更多的职权纠纷。
在93版《标准》中没有对“厂界”进行名词术语的定义,标准执行时只能沿用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08)中的定义:
厂界是由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与建筑的边界。
而在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使用“周界”代替“厂界”并给出了明确的术语定义: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界的边界通常应该依据法定手段确定边界,若无则按目前的实际占地边界。”分别明确了有无法律文书确权的情况,能够更好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减少误读误用。
二、取消分级
新规取消了厂界三级分类标准。相对于以往根据不同类型空气区域确定排放标准,再对应限定各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的做法,新规中直接给出确切的统一的各控制项目周界排放浓度限值,这样大大简化了监管和污染治理设备设计的工作量,不过某种程度上是收紧了恶臭污染物在排放浓度上的标准。其中三甲胺的周界浓度限值与老版标准的一级厂界排放标准一致,二甲二硫新标准介于一级与二级(新扩改建)之间,臭气浓度同此前二级(新扩改建)浓度标准值相同,其余项控制项目新浓度限值皆低于一级标准值。且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的排放速率方面,由原来的7到10个排气筒高度及相应排放量级,改为所有控制项目统一3个排气筒高度及对应排放量,其中7个控制项目(除二硫化碳)的15m排气筒高度对应*高允许排放速率,相较此前标准均成倍下降,为3~10倍。
值得一提的是,臭气浓度则直接从六级排气筒高度精简成统一一级标准,为≥15m,且速率限值相较之前大大降低(从2000~60000缩减为1000)。可见未来的空气环境质量要求不仅要从排放速率上下功夫,更会着重关注排放总量和瞬时浓度问题,技术发展也正在朝绿色减排的方向大跨步前进。
除此之外关于排气筒高度介于排放限值标准表两个高度之间时应该通过何种手段计算*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问题,因排气筒高度压缩到了3级(臭气浓度为1级),在实际工程中遭遇排气筒高度无法准确找到对应的排放标准的概率大大增加,新规也给出了新的界定方法——内插法。相较此前的四舍五入法计算排气筒高度,内插法有明确的*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公式(详见新规文件附录),且计算结果与工程当地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区间内*大值及*小值、排气筒高度区间内*大值及*小值对应排放速率均有相关性,计算方法更准确更科学且更加符合项目实际。
三、新增监测相关内容
*后是监测部分,新版标准中不仅给定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监测方案制定和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中需要参考的管理办法文件,分别为《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还明确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关于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的设计、建设、维护责任。
在恶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上,93版标准对九种控制项目规定了相应的测定方法,但是方法来源均为GB/T 146**系列文件。
在新版文件中,就不同的控制项目进行了“环境空气和废气”、“环境空气”、“空气质量”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不同类型的区分,
并给出了对应不同的检测方法(详见新规文件),而且在原有GB/T 146**系列文件基础上引入了HJ ***系列文件作为测定标准依据,使得各组分的监测方法更加细化丰富。

四、写在*后

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市政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单位释放的及各工业行业排放的废气臭气总量、占比不断上升,人们对空气质量和呼吸生活品质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各行各业的工作时间安排和排污时段分布也大相径庭,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复杂化也使得确权、计量统计、标准化等相关事务变得愈发重要,因此各类对空气质量起指导规范作用的标准文件也必须在制定上更加科学且贴近社会实际,在法律上更加明确细分,在*上更加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

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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